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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字〔2006〕215号文件落实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7月19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字〔2006〕215号文件落实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政字〔2006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6〕2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落实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以全省企业在岗位职工平均工资15512元为基数,基准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1%,上线(预警线)为17%,下线为6%;即基准线为货币工资增长142元/月,上线为220元/月,下线为78元/月。

  二、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确保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正常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生产经营一般、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可以低于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工资水平相对偏低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建立和完善职业能力与工资待遇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合理引导企业在工资待遇、奖励等方面的收入分配,实行向技术岗位和一线技能人才倾斜的政策,逐步提高技能人才的相关待遇。企业制定增资方案时,要根据职业资格等级确定职工增资额度,由低到高递增。

  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面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

  (一)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要求,各类企业应当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制定本企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审查同意,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示后组织实施。

  (二)各类企业在“两低于”(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原则下,按照工资指导线规定发放的工资总额,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和主管税务部门联合审查,可按国家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搞好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引导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对近两年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列入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范围。

  各县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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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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