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东政字〔2006〕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6〕216号)精神,现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470元调整为610元。按照现行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折算,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29.16元/日、3.7元/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3.9元调整为每小时5.6元。
二、调整后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