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政字〔2007〕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鲁政字〔2007〕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落实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省政府确定,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以上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8114元为基数,基准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6%,上线(预警线)为24%,下线为8%;即基准线为货币工资增长242元燉月,上线为362元燉月,下线为121元燉月。
二、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当围绕基准线,在工资指导线规定的下线和上线区间内,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确定本年度的工资调整幅度。
1.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提高的企业,其工资增长幅度不应低于下线;
2.经营亏损的企业,可暂不增加工资,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工资水平相对偏低,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各类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平均工资增加不应低于基准线。
(1)2005年、2006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2005年、2006年实现利润增长且盈利,预计2007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
(3)人工成本水平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
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应严格执行上级宏观调
控政策,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其他职工工资增
长的比例关系。
(二)各类企业在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时,应当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
低的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工资水平。其工资增幅应高于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
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面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
(一)各类企业要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的实施方案,已建工会的企业要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将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备案情况作为劳动保障年度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企业,依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类企业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按照工资指导线规定发放的工资,可据实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搞好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引导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
各县区要依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