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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业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7月1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业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东劳就函[20062

 

    各县区劳动就业办公室:

    为规范失业保险业务工作管理,提高工作实效和社会化服务水平,确保失业保险业务有序运行,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等有关政策规定和《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014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意见》(东政办发[20021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开展失业保险业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单位、个人参保缴费的管理

    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参保范围、标准、比率,全面实行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和个人缴费记录制度,并严格核准参保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据实反映单位、个人参保缴费情况,为准确计发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提供详实资料,并作为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靠凭证。

    二、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认定

    对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情况及个人档案,经确认后,办理失业登记、发给《失业证》,于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县区对企业破产或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员超过30人的,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失业保险金发放预案,并报市就业办批准、备案。

    三、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的拨付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如参加职业培训,先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经确认后,到具有法人资格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培训机构提供花名册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填报《统筹金申报审批表》,经批准后,直接拨付职业培训机构。经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的,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录用证明(劳动合同),并填报《统筹金申报审批表》,经批准后,直接拨付职业介绍机构。

    四、医疗补助的支付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患病到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凭《失业证》、住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及报销凭证,按规定项目(参照医疗保险规定执行)、比率、标准支付住院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就医定点医院另行下文公布)。

    五、市级统筹金的管理

    我市自2001年起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办法,即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全市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审核、分级负责原则,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管理的失业保险基金即为市级统筹金,均须按照社会保险会计财务制度核算、统筹办法进行管理,履行收支手续,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管理

    经确认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其简历录入计算机备案,实行经常联系和回访制度,其档案转入劳资代理机构,并可享受其他免费就业服务,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七、建立完善统一畅通的信息网络体系

    为开展便捷服务,各经办机构要实现“三通”和“三化”,即电话通、传真通、计算机网络通和办公自动化、规范化、现代化,实现失业保险工作的动态管理,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和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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