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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7月19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0614号)和《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资金的来源

就业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各级政府根据失业人数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数及补贴标准等因素,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资金。

二、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补助、实训基地补助、《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其中,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力资源市场补助等。

三、就业资金的补贴标准

(一)职业介绍补贴。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对符合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条件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且介绍就业成功的,按每人120元的标准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补贴。但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介绍补贴重复享受。

(二)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人员进行培训,且在培训合格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根据培训工种不同按每人800-1500元标准进行补贴,但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三)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

1、对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增加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参加社会保险的,在相应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补贴标准按单位已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计算,不包括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的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不含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当地规定缴费比例给予60%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岗位补贴。对城镇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参加社会保险的,在相应期限内除按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按每月每人300元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五)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初次申请初级技能鉴定提供免费服务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人均160元标准进行补贴。

(六) 创业培训岗位开发补贴。经创业培训成功创业,并与招用的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创业人员,按每个岗位 5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贴。

(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东银发〔200669)有关规定执行。

(八)人力资源市场补助资金。按《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申请补贴的程序

(一)申请各类补贴需提供的资料

1、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应提供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被介绍服务对象出具的免费服务证明及其《居民身份证》和《招用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求职登记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就业认定手续、职业介绍机构银行账户等资料。

2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时,定点培训机构应提供接受培训者出具的免费培训证明、被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人员的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劳动合同、毕(结)业证明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银行账户等资料;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人员到非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并在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山东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原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毕()业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就业认定手续等资料。

3、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时,应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单位已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明细账(单)、《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银行账户等资料。

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供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本人参保缴费记录等相关证明资料。

4、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时,应提供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发放表,“4050人员、一户两代、零就业家庭、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银行账户等资料。

5、成功创业人员申请岗位开发补贴时,应提供本人参加创业培训结业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吸纳失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银行账户等材料。

6、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时,应提供接受免费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居民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职业资格证书及本人出具的未交费书面证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资料。

7、其他就业补贴。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按《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申报程序

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持相关资料按季度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到非定点机构培训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办理确认补贴手续,经审核汇总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复核,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申请单位或个人。

五、加强就业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鲁财社〔20065号文件的规定,统筹规划好就业资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大监管工作力度,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严禁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资金,对违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06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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